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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疫苗流入24个省,总计多达200万支。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已经明确指出,这些疫苗最大的可能性就是无效,也就是打了白打,但是对于狂犬病这样的急需疫苗“保命”的疾病,打了问题疫苗的结果,可能就是命都保不住。

还有更多的儿童,接种的是合法合规的疫苗,但是也有百万之一的可能,发生不良反应。根据中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管理系统,2010年报告的疫苗不良反应后遗症数量为63例,2011年为46例,2012年为40例,2013年为72例。

虽然这个数字看上去不大,但是在发生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对一个普通家庭的经济状况来说,治疗费往往如天文数字。

当我们在追查问题疫苗的下落,寻找问题疫苗的受害者的时候,却有许多已经发生的疫苗受害者,正在面临着求助无门的困境。

如果他们要找到人负责,必须要找到谁有过错。从法律意义上讲,按照传统侵权法理论,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往往存在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问题疫苗的受害者,肯定要把责任归结到不法经销商身上。但是对接种了合法疫苗的受害者来说,即便发生不良反应,也找不到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就找不到人负责。

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适用,必须以全国人大立法为前提,但是对于药品不良反应案件的归责原则在民法通则中找不到依据。

所以现在的困境就是,由于目前针对药品不良反应并没有明确的人大立法将其纳入到无过错责任原则中,所以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往往因找不到过错方而不了了之。

而且因为没有过错方,药品不良反应也排除了《产品质量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

唯一可以适用的规定,是2005年6月1日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其中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儿童计划免疫是全国统一政策,补偿办法、标准和经费却由各地政府自行制定和列支,而各地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甚至部分省份至今还未制定补偿办法均无有效监督和处罚。疫苗伤害者因没有索赔依据而与当地卫生部门、其他政府部门陷于无休止的常年纠纷争论中。

而且这只是针对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的第一类疫苗。对于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第二类疫苗,条例规定不良反应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如果企业没了,当然就更找不到谁来赔偿。

2014年1月,在青海省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上,民盟青海省委的委员们集体提出提案建议,完善疫苗异常反应救助补偿机制,尽快出台《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救助实施细则》。

由于青海省没有出台地方有关疫苗异常反应救助补偿的具体办法,对疫苗伤害救助涉及的各部门职责也没有规定,同时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导致各部门相互推诿,救助难以实现,许多家庭在遭遇疫苗后遗症悲剧时面临维权困难。

即便是在出台了具体补偿办法的地方,要获得救助也非常困难。

“偶合症”,就是一种免责的办法。“偶合症”的意思,就是把接种疫苗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认为是一种巧合,即“偶合症”。据官方数据,2013年全国有166例接种后死亡病例,偶合症占了132例。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12修订稿)的表述,“偶合症”就是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巧合发病。

谁有权力确定是不是“偶合症”呢?就是疫苗受害者前去索赔的卫生部门。不知道他们有什么高超的手段,在受害者在接种后,发病后,认定这种病在接种前就“潜伏”着。

如果其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对不起,他们说了不算。

2008年12月1日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开始实施,该办法规定:如遇疑似异常反应,应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有争议时,可向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再有争议,可向省级医学会申请鉴定。

在2010年3月,卫生部专门下文强调: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不能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调查诊断结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身承担了大量的预防接种工作,由他们来牵头成立专家组,无异于让其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这就让人明白,为什么偶合症的比例那么高了。

另外,《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对疫苗受害者只是给予一次性补偿。而对于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患者,后期康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整个生命过程极其艰难和无助。

每年的两会上,都会有委员提出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国家补偿机制的立法提案,但是这些提案都石沉大海,不知所终。

然而在万恶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于1979就制定了《疫苗损害赔偿法案》,美国在1986年制定了《国家儿童疫苗损害法案》,日本在1976年制定《预防接种法》,这些法律都未将“偶合症”单独列为免责项目。

补偿当然需要钱。关键是这个钱谁出。

日本《药品受害救济、研究开发、产品评审组织法》中,确立有药品研究开发和药害事件救济基金制度,先向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征收捐款以成立基金会,除可对用药人补偿,也可以减轻生产企业的负担,办理不良反应救济的同时,也推广新产品的研发。

1988年10月,《美国国家疫苗伤害补偿计划》获得通过,该计划为针对疫苗伤害索赔特定的“无过错责任”体系,规定出现发病症状距离接种疫苗的时间限制和哪些伤害可以得到救济,由政府部门负责实施。

该计划实施下,接种者由于“偶合反应”而导致的损害也有得到救济的权利。该法案实施12年间,全美有1500多人得到11亿多美元的基金救济。若不采取优先救治、“无过错责任”等原则,数年纷争下来,受害孩童的生命健康早已被耽误。

到这个时候,我们似乎又听到远远传来的一句熟悉的声音,国情不同。每到你和他谈接轨的时候,他就和你谈国情。当你要和他谈国情的时候,他就和你谈接轨了。

多么熟悉的声音,陪我们多少风和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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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达维

于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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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地球物理系本科毕业,美国怀俄明大学大气物理专业硕士。现任财新科技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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